華聯(lián)超市在杭州可謂分布密集,隨處可見,北京一家華聯(lián)銷售中糧集團在下屬公司生產的“長城天賦葡園”系列干紅葡萄酒的外包裝盒子上,印有“長城天賦葡園質量標準認證、中糧長城葡萄酒技術委員會官方認證”字樣。后再經國家質檢總局、國家認監(jiān)委證實,現行國際標準中并不存在天賦葡園質量標準,也沒有批準中糧長城葡萄酒技術委員會作為認證機構。
日前,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華聯(lián)超市翠微路分公司、華聯(lián)公司銷售“長城天賦葡園”系列干紅葡萄酒構成消費欺詐,且超市審查工作不到位,沒有盡到職責。此次審判歷經周折,還是堅持原判。
去年3月17日,趙某從華聯(lián)翠微路分公司購買的價值1475元的葡萄酒,“長城天賦葡園珍藏級干紅”3瓶,單價為375元/瓶;“長城天賦葡園高級精選干紅”2瓶,單價為175元/瓶;以上5件商品外包裝盒子上均印有“長城天賦葡園質量標準認證、中糧長城葡萄酒技術委員會官方認證”字樣。這些葡萄酒均為中糧出品,其質量標準認證無依據。
對于葡萄酒上貼的兩項認證,趙某向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(jiān)委求證。2015年4月8日,國家認證認可監(jiān)督管理委員會向趙某作出[2015]第19號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,主要內容為:“中糧技委”不是我委批準的認證機構。隨后,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總局向趙某作出[2015]第105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,表明此標準不是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管理的現行國家標準。
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》第九條規(guī)定:設立認證機構,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批準,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,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認證活動;未經批準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認證活動。
法律解讀 消費者可舉報認證組織
有先關律師對此發(fā)表看法,根據“消法”等法律規(guī)定,如果消費者購買有關產品因為認證引導,可以起訴產品銷售者要求撤銷合同,并返還支付的相應款項,而且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承擔連帶法律責任。因此消費者既可以起訴生產該產品的廠家,也可以起訴其所屬的集團和公司。
在中糧長城葡萄酒技術委員會能否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,相關自身律師認為,如果是合法的認證機構,就應該按照法律要求承擔相應責任,如果不是國家批準成立的,不具備認證資格,雖然不承擔法律責任,但是可以向國家認證認可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舉報,認監(jiān)委作出相應決定。